學生團體保險家長通知書 下載及列印
 
  親愛的學生家長,您好:
本公司很榮幸承保 貴子弟104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本公司將秉持一貫熱忱,提供更精緻與專業的服務,謹將本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之重要事項說明如下:
 
  一、 保險費:104 學年度每位學生之保險費為495 元,其中家長負擔及政府補助分述如下:  
   
項目 學期 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職(含補校)
臺閩地區(含臺北市、高雄市國立學校) 臺北市 高雄市
家長負擔 第1學期 165元 158元 165元
第2學期 164元 171元 164元
政府補助 第1學期 83元 83元 83元
第2學期 83元 83元 83元
 
  二、 給付內容:(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身故保險金 100萬元
※ 幼兒園之被保險人,於加保前已存在之疾病,於加保後(含加保日)未達 90日致身故者,不予給付。
※ 幼兒園之被保險人,於加保前已存在之疾病,於加保後(含加保日)未達 90 日致身故者,不予給付。




第一級 100萬



滿1年: 15萬元
滿2年: 20萬元
滿3年: 25萬元
滿4年: 30萬元
第二級 90萬



滿1年: 11萬2,500元
滿2年: 15萬元
滿3年: 18萬7,500元
滿4年: 22萬5,000元
第三級 80萬 第四級 70萬
第五級 60萬 第六級 50萬
第七級 40萬 第八級 30萬
第九級 20萬 第十級 10萬
第十一級 5萬元
※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於該事故發生後 3 個月內,致成殘廢後身故時,給付身故保險金最高以 100 萬元為限,但已領取之殘廢保險金應予扣除。
※ 每一被保險人之殘廢保險金(不包含生活補助金)的給付,於全部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高以 100 萬元為限。




住院 住院醫療保險金 每次住院最高給付金額以5 萬元為限(實際支出之各項醫療費用,有關病房費部分每日以1,000 元為限,但領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發之重大傷病卡者不受此限制。)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 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含住院醫療保險金)累計最高以20萬元為限(本項限符合保險費補助資格之學生且自事故日起1年內施行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重大手術者)
傷害門診保險金 每一事故最高給付金額以5,000元為限
因燒燙傷及須重建手術保險金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3萬元為限
領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發之重大傷病卡者,以不超過各項醫療保險金限額全額給付;倘非領有重大傷病卡者,如已參加社會保險但未以社會保險身分就診,或以社會保險身分就醫,但醫療費用未經社會保險給付分擔而全額自費者,僅按其支出實際醫療費用65%給付,但以不超過各項醫療保險金為限。
集體中毒慰問金 被保險人集體中毒須住院者(ㄧ般中毒指被保險人5人以上,倘為食物中毒者,則為2人以上),每人給付3,000元。
 
  三、 保險期間:104年8月1日至105年7月31日。  
  四、 申請理賠:請直接與就讀學校的承辦人員聯繫,理賠申請書填寫及應備文件,均可透過學校承辦人員協助辦理,本公司將於接獲通知後儘快為您服務!  
  五、 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以被保險人之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實際扶養學生之人或其最近親等家屬【同親等以尊親等親屬優先】依序為受益人);但若被保險人已成年,則以其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另其醫療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之受益人得為被保險人本人。  
  六、 理賠申請時效:自得為請求之日(即事故日)起兩年。  
  七、 注意事項:高中職(含進修學校、特殊學校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取得學生身分證明之學生)應屆畢業生倘考上大專校院且完成註冊,並繳交完成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費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註: 詳細內容依「104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暨幼兒園兒童團體保險保單條款」 (可至本公司網站http://www.mli.com.tw查閱)為準。  
       敬祝闔府平安快樂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孟嘉仁 謹致


 
  104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家長通知書回條  
  ______年_______ 班(其他:______ ) 座號: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長聯絡事項(請勾選):□ 本人已詳閱本通知書各項說明。  
  家長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項理賠給付所需申請文件  
 
疾病身故 意外身故 疾病或意外全殘 部分殘廢 醫療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限免繳保費學生) 生活補助金
學生團體保險金
申請書
V V V V V V V
診斷證明書

        V V  
醫療費用收據
(註1)
        V
(註4)
V  
殘廢診斷書或身心障礙手冊或其他殘廢鑑定文件

    V V      
死亡證明書或屍體
相驗證明
V V          
被保險人除戶
戶籍謄本
V V          
被保險人戶籍謄本
或生存證明
            V
受益人戶籍謄本
或身分證明(註二)
V V          
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註3)
  V V V      
學籍資料(或入學資料影本)
(請蓋經辦人職章)
(註5)
V  V V V      
保險費補助之身分證明           V   
 
  註1: 請領醫療保險金者,須檢附診斷書及醫療費用收據(若欲以收據副本或影本辦理者,須請原醫療院所加蓋院方關防為證)。  
  註2: 戶籍資料必須能證明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關係。  
  註3: 申請意外傷害保險金時檢附。  
  註4: 持有重大傷病卡者,須檢附重大傷病卡(或核定通知書)影本  
  註5: 申請身故及殘廢保險金時,國小以上學生須檢附學籍資料,,幼兒園幼童須檢附入學資料。  
  註6: 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自101年10月01日起實施,除上述各項理賠給付所需申請文件外,若填寫舊版(版本編號CL1026)學生團體保險金申請書者,另必須檢附「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理賠流程: 備齊上述文件送至學校承辦人員→投保學校蓋章認證→送交本公司理賠單位→理賠金匯款或開立支票→理賠金收訖簽收聯交學校承辦人員。
(依保單條款約定,受益人申請各項保險金時,本公司得請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供被保險人病歷調查同意書,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暨幼兒園兒童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自殺行為。
  二、 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因保險事故所施行之外科手術、整形美容或天生畸形整復。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不在此限。
  四、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叛變。
  五、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除外責任(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暨幼兒園兒童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流產或分娩。但因遭受強暴脅迫所致之流產、分娩、剖腹生產手術、子宮外孕手術四種情形之一時,不在此限。
  二、 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上述給付以回復或輔助其功能,且其裝置之費用必須為醫院或診所開立之收據。
  三、 健康檢查、療養或靜養。
  四、 掛號、診斷證件、運送傷患、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
  五、 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之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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