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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四月初,
彰化基督教醫院一名男護理師在路邊進行心肺復甦術,成功救活一名病患,
使大家都感到驕傲,大家除了在臉書上大量轉貼之外,
也把另一名在一旁協助的男護理師名字也標示上去,讓這兩名熱心的學弟有機會為醫護界低迷的士氣注入鼓勵的活力。


    當晚,和同為護理師的哥兒們聊天的時候,
這個話題其實都浮現在我們的心裡──畢竟台灣沒有「好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
在美國和加拿大,此法是給對傷者、病人的自願救助者免除責任的法律,
在於使人做好事沒後顧之憂,不用擔心因過失造成傷亡而遭追究,從而鼓勵旁觀者對傷、病人士施以幫助。

    就和這次二位男護理師做的一樣,
我相信很多人也都會試著這麼做,但疑慮不是沒有。
他複雜的心情透露著:「下次,在路邊我們還可以救人嗎?若沒有救回來,會不會被告?就算有救回來,家屬會不會因為按壓的急救所造成的外傷告我?」

    回家找了找法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沒有!
《護理人員法》更不會有!似乎在台灣的法條都沒有「保障施救者」的條例,
反倒是常聽到對遇到緊急醫療狀況的施救者,提出告訴與罰則的法律。

    「好撒瑪利亞人法」的名稱來源於《聖經》中耶穌所做的好撒瑪利亞人的著名比喻。
全美各州都通過了自己的好撒瑪利亞人法,雖然它們各有不同,但總的來說都是要讓那些見義勇為的人,
特別是醫生、護理師,在遇到緊急醫療狀況時,不會因為擔心做好事被人起訴而見死不救。

    應立法保障施救者

    當然,此法條在國外也不能被隨便引用,在美國一些管轄區域,
「好撒瑪利亞人法」只會保護從美國心臟協會、美國紅十字會、美國安全及健康所(American Safety and Health Institute)或其他健康組織接受基本急救訓練和取得證照者。
在其他管轄區域,只要救人者行動合理,都受此法保障。
但台灣沒有這法律。眼前存在的法條似乎告訴我們:
「不救路人,沒有人有錯(道德良心固然難過,但至少不用上法院);救了路人,可能連法官都說你錯!!」

    以熱血男護理師為傲之餘,他眼神中的擔憂讓我們疑惑:
「下回,在路邊,我們還可以救人嗎?」在此,為「好撒瑪利亞人法」請命!!
也為「臨時出現緊急醫療狀況的病患」請命!
懇請立法諸公們,早日完成此案立法,別讓醫療界的熱血凍結在現有法條中了!

by 蘇柏熙 護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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