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國民小學幼稚園托兒所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要點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範臺中市國民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以下簡稱學校)腸病毒疫情之流行,特訂定本規定。
二、學校於發現學生有疑似腸病毒感染案例時,應將該生為適當之處理及通知家長送醫,並要求其請假一星期至二星期,同時通報各該主管單位(托兒所為社會處、國民小學及幼稚園為教育處)及衛生局。
三、學校腸病毒疫情已達停課標準時應即停課,並由校方同時通報各該主管單位及衛生局,各該主管單位應依程序陳報市長。
四、學校有學生感染腸病毒時,應即進行該班級之消毒,腸病毒疫情已達停課標準時,衛生局應責成轄區衛生所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導學校進行教室、環境及設施等之消毒。
(二)督促學校加強師生個人衛生及衛生教育。
(三)協助學校辦理各項防疫因應措施。
衛生局發現學校未執行前項防疫措施時,應通知各該主管單位加強督導。
五、學校腸病毒疫情達下列標準者應予停課:
(一)幼稚園、托兒所及國小ㄧ、二年級停課標準:同一班級一星期內有二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者。
(二)國民小學三年級以上:原則上無須停課,但學校所在行政區經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公告列為「流行警訊期間」,同一班級一星期內有二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得採停課措施。
六、 學校應於停課原因消失後即恢復上課,並通報各該主管單位及衛生局。
七、 托嬰中心得準用本要點規定。
95.08.14
府法規字第09501643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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