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成功國民小學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依據:學校衛生法第五條、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本會為營造本校學校衛生及健康環境,維護學生健康生活,加強健康及衛生教育,執行政府衛生保健政策,並規劃學校衛生工作之研發事項。
三、任務:
(一)提供本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提供本校衛生工作及評鑑事項之意見。
(三)提供本校健康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四)協調相關機關、團體協助推展本校衛生事項。
(五)其他推展本校衛生相關之諮詢事項。
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校校長兼任之;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校訓導主任兼任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校衛生組長兼任之,其餘因任務需要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校訓導處派兼之。
五、本會置委員五至十一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本校訓導處相關人員。
(二)本校衛生保健相關學者、專家或地區(或教學)醫院醫師或護理人員。
(三)本校相關業務單位主管(處室主任)。
(四)本校健康與體育領域教師及學校衛生保健護理人員。
六、本會所聘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遇有聘兼人員於聘期內更動原任職務時,得由繼任人員遞補。
七、本會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事未能召集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惟學者、專家或地區(或教學)醫院醫師或護理人員部分得酌支出席費。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十、本設置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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