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學生家長,您好:
本公司很榮幸承保 貴子弟101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本公司將秉持一貫熱忱,提供更精緻與專業的服務,謹將本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之重要事項說明如下:
一、 保險費:101學年度每位學生之保險費為488元(托嬰中心為2,188元),其中家長負擔及政府補助分述如下:
項目 學期 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職(含補校) 全國托兒所 全國托嬰中心
臺閩地區(含臺北市、高雄市國立學校) 臺北市 高雄市
家長負擔 上學期 162元 160元 162元 162元 729元
下學期 163元 165元 163元 163元 729元
政府補助 上學期 82元 82元 82元 82元 365元
下學期 81元 81元 81元 81元 365元
二、 給付內容:(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身故保險金 100萬元




第一級 100萬



滿1年: 15萬元
滿2年: 20萬元
滿3年: 25萬元
滿4年: 30萬元
第二級 90萬



滿1年: 11萬2,500元
滿2年: 15萬元
滿3年: 18萬7,500元
滿4年: 22萬5,000元
第三級 80萬 第四級 70萬
第五級 60萬 第六級 50萬
第七級 40萬 第八級 30萬
第九級 20萬 第十級 10萬
第十一級 5萬元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於該事故發生後3個月內,致成殘廢後身故時,給付身故保險金最高以100萬元為限,但已領取之殘廢保險金應予扣除。




住院 住院醫療保險金 每次住院最高給付金額以5萬元為限(病房費部分每日以1,000元為限,但領有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之重大傷病卡者不受此限制。)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 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含住院醫療保險金)累計最高以20萬元為限(本項限符合保險費補助資格之學生且自事故日起1年內施行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重大手術者)
傷害門診保險金 每一事故最高給付金額以5,000元為限
因燒燙傷及須重建手術保險金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3萬元為限
領有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之重大傷病卡者,以不超過各項醫療保險金限額全額給付;倘非領有重大傷病卡者,如已參加社會保險但未以社會保險身分就診,或以社會保險身分就醫,但醫療費用未經社會保險給付分擔而全額自費者,僅按其支出實際醫療費用65%給付,但以不超過各項醫療保險金為限。
集體中毒慰問金 被保險人集體中毒須住院者(ㄧ般中毒指被保險人5人以上,倘為食物中毒者,則為2人以上),每人給付3,000元。
三、 保險期間:101年8月1日至102年7月31日。
四、 申請理賠:請直接與就讀學校的承辦人員聯繫,理賠申請書填寫及應備文件,均可透過學校承辦人員協助辦理,本公司將於接獲通知後儘快為您服務!
五、 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以被保險人之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實際扶養學生之人或其最近親等家屬【同親等以尊親等親屬優先】依序為受益人);但若被保險人已成年,則以其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另其醫療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之受益人得為被保險人本人。
六、 理賠申請時效:自得為請求之日(即事故日)起兩年。
註: 詳細內容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暨幼兒(稚)園兒童團體保險保單條款」或「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保單條款」(可至本公司網站http://www.mli.com.tw查閱)為準。
     敬祝闔府平安快樂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孟嘉仁 謹致


各項理賠給付所需申請文件
疾病身故 意外身故 疾病或意外全殘 部分殘廢 醫療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限免繳保費學生) 生活補助金
學生團體保險金
申請書
V V V V V V V
診斷證明書

        V V  
醫療費用收據
(註1)
        V
(註4)
V  
殘廢診斷書

    V V      
死亡證明書或屍體
相驗證明
V V          
被保險人除戶
戶籍謄本
V V          
被保險人戶籍謄本
或生存證明
            V
受益人戶籍謄本
或身分證明
V V          
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註3)
  V V V      
註1: 請領醫療保險金者,須檢附診斷書及醫療費用收據(若以收據副本或影本代之,須請原醫療院所加蓋院方關防為證)。
註2: 戶籍資料必須能證明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關係。
註3: 申請意外傷害保險金或集體中毒慰問金時檢附。
註4: 持有重大傷病卡者,須檢附重大傷病卡影本。
◎理賠流程: 備齊上述文件送至學校承辦人員→投保學校蓋章認證→送交本公司理賠單位→理賠金匯款或開立支票→理賠金收訖簽收聯交學校承辦人員。
(依保單條款約定,受益人申請各項保險金時,本公司得請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供被保險人病歷調查同意書,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保單條款第十七條、托育機構保單條款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成身故、殘廢、傷害或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自殺行為。
二、 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因保險事故所施行之外科手術、整形美容或天生畸形整復。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不限於此。
四、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叛變。
五、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除外責任: (二)【高級中學以下學校保單條款第十八條、托育機構保單條款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流產或分娩。但遭受強暴脅迫致流產或分娩及剖腹生產手術或子宮外孕手術不在此限。
二、 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上述給付以回復或輔助其功能,且其裝置之費用必須為醫院或診所開立之收據。
三、 健康檢查、療養或靜養。
四、 掛號、診斷證件、運送傷患、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
五、 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之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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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分公司 02-25099001轉理賠科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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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分公司 06-2247822 轉理賠科 台南市、雲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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