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99年3月10日 修正草案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範本市學校、機構腸病毒疫情之流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學校、機構係指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補習班、幼稚園及托育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機構);本要點所稱學童係指為國民小學六年級以下(含)在學之兒童。
三、 學校、機構於發現學童有疑似腸病毒感染案例時,應將該學童為適當之處理及通知家長送醫,並要求其請假一星期至二星期,同時通報各該主管單位及本市衛生局及轄區衛生所;前項主管單位為國民小學、補習班及幼稚園為本府教育處、托育機構為本府社會處。
四、 學校、機構腸病毒疫情已達停課標準時應即停課,並同時通報各該主管單位、本市衛生局及轄區衛生所。
五、 學校、機構學童感染腸病毒時,應即進行該班級之環境消毒;腸病毒疫情已達停課標準時,本市衛生局應責成轄區衛生所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導學校、機構進行教室、環境及設施等之消毒。
(二)督促學校、機構加強師生個人衛生及衛生教育。
(三)協助學校、機構辦理各項防疫因應措施。
本市衛生局發現學校、機構未執行前項防疫措施時,應通知各該主管單位加強督導。
六、學校、機構腸病毒疫情達下列標準者應予停課:
(一)幼稚園、托育機構及國小二年級以下之國民小學及補習班同一班級一星期內有二名以上學
童經
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含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之症狀診斷),應予停課;停課天數至少連續七天。
(二) 國小三年級以上之國民小學及補習班,其所在行政區經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公告列為「流行警訊期間」,同一班級一星期內有二名以上學
童經
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含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之症狀診斷),得以停課。停課天數以連續七天為原則。
七、 學校、機構於停課後無再有二名以上學童發生腸病毒個案時,應即恢復上課,並通報各該主管單位、本市衛生局及轄區衛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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